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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时间:2024-11-03 06:15:52
基层反映: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本文共2365字]

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他们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基层,则是最后一道防线中的“第一防线”,法庭在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化解基层矛盾,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以笔者所在的,扶绥县法院为例,辖区内共设3个基层人民法庭,即东门法庭、渠黎法庭、中东法庭,共有在职在编人员10人,聘用人员6人,截止2016年10月,三个法庭共收案567件,结案385件,调撤168件。

我国现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凸显,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逐渐增多,基层人民法庭工作中正面临一些具体的困难和问题。

一、基层人民法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法庭审判力量不足,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由于法院派出的三个法庭为中心法庭,每个法庭辖管几个乡镇案件的审理,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和基层群众对司法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基层法庭不仅要坐堂审案,还要推行上门立案、巡回开庭、诉讼调解等一站式服务和便民措施,同时还要承担大量的法律政策咨询、诉讼引导、信访接待、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和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导致了一些便民利民措施落实不全面,指导基层调解工作力度不足。

(二)法律文书送达难,导致案件审理期限长。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迅速,导致人口流动性加快,尤其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增多、人口分离现象严重,在送达法律律文书时经常出现被告已外出务工的情况;有些农村当事人农忙时一般都是早出晚归,正常的工作时间很难送达,而采取休息时间和节假日送达,情况依旧不太理想;有些村民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戒备法院工作人员”的心态,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留置送达见证人的条件,但由于缺乏对相关人员不配合送达的压力性措施,导致留置送达在基层送达工作中很难实现;无法直接送达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这必将延长案件审限,影响审判效率,同时,由于一些农村当事人自身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致使其缴纳公告费用的积极性不高,延误案件的正常审结。送达成为了制约审判工作效率的突出瓶颈。

(三)巡回审理受制约,巡回审理效果不佳。目前,制约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理工作的因素有:一是运行成本高;二是部分案件不宜巡回审理;三是没有法警陪同,安全欠保障;四是法庭人员太少,一旦开展巡回审理,法庭几乎要关门。法庭巡回审理工作流程没有相对稳定的做法,规范的庭审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法庭在巡回审理时无相关设备配备,庭审活动有较大的随意性;各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理案件的比例不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巡回审理的效果。

(四)矛盾纠纷逐渐增多,矛盾化解难度增大。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发展以及林业改制,各种新类型矛盾纠纷在农村不断呈现,如原来比较少发生的征地补偿纠纷、土地、田地纠纷、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纠纷,正呈多发式趋势发生,这些类型的案件多涉及土地纠纷,前期多经司法工作人员调处过,矛盾易于激化或引发群体性事件,处理难度大,若法院只是一判了之,社会效果不好,而基层法庭在处理该类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

(五)基础设施建设陈旧,法庭安保亟待加强。扶绥法院三个基层人民法庭,除渠黎法庭于2014年新建成外,中东法庭和东门法庭审判综合楼分别建于98年和96年,审判办公楼比较陈旧,办公场所已不能满足现在的审判需要,物质装备欠缺。基层法庭经常受理农村一些多年积怨成诉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加上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往往会出现对骂、哄闹法庭的现象,而法庭还缺少必要的警务保障措施,审判人员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也有损法律尊严。

二、对基层法庭人民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法庭配置,充实法庭力量。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主动汇报请示,增加法院政法编制,多招录一些高素质的法律优秀人才,从现有法院内设机构中调配审判人员,增加聘用辅助人员,充实人民法庭审判力量;法院机关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法庭支持和倾斜。实行驻庭办案,更好地实现司法便民,确保基层法庭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加大与司法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对接力度,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疏通送达渠道,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作用,对不方便或者不乐意甚至是恶意避讼的,确立送达方式及送达途径。针对农村工作性质和恶意拒收的情况,打破8小时工作制,充分利用清晨、傍晚等有利时机直接送达;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调动他们配合的积极性,或用拍照或摄像的形式记录下送达过程,作为留置送达的法律依据;对于路途遥远确实不便直接送达的,充分利用委托送达或司法专邮送达;对当事人住所地确实无法准确查找的,及时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居委)公告栏及其住所张贴公告或利用报纸公告送达。

(三)结合农村实际,改革巡回审判。以司法服务网络体系为抓手,因地制宜地开展好巡回审判,确定巡回审判案件范围,规范基层法庭巡回审判工作流程,多地设置巡回审判点,对巡回审判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切实降低诉讼成本,真正做到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

(四)坚持调解优先,实现案结事了。在依法自愿的原则下,兼顾公正与效率,确立“多调少判,以调保稳”的工作思路,形成贯穿于庭前、庭上、庭后全过程的调解工作机制。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尽力争取调解结案。法庭要联合乡村民调组织,找准问题症结,利用乡土人情化解纠纷,非判不可的案件,在判决的同时辨析法理,尽力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参与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公开庭审、巡回办案、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以案讲法、送法下乡,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

(五)加快基础建设,保障法庭安全。积极主动向县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汇报,争取向县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按照最高法院的标准化、规范化要求配齐配全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加快中东和东门两个法庭审判综合楼的建设,及时配置好法庭的法警和安保设备,使法庭干警安全有保障,以提高广大法庭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审判执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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