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
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各县(区)新农办、农业(林)局、财政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社发局,各县(区)农村合作银行(信用联社):
为推进我市新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根据市委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特制定《湖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新农办、农业(林)局要积极配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加快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落实相关部门及人员,做好登记管理与评估组织工作。
二、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投放数据的核实工作,做好风险补偿款的拨付工作。
三、各县(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对接,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前期工作,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投放力度,为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信贷服务积累经验。
四、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指导乡镇(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动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防止资金移用。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市农办联系人:沈宗武(农村改革指导处处长)
联系电话:2398878 13819203066
市农业局联系人:杨建平(农村经营管理处副处长)
联系电话:2074399 13587252099
市财政局联系人:王建农(农业处处长)
联系电话:2150062 13705725688
省农信联社湖州办事处联系人:陈法良(业务管理科副科长)
联系电话:2073286 13957252785。
附件:
1. 湖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证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登记书
7. 湖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测算)证明
湖州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湖州市农业局
湖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州办事处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附件1
湖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湖州市新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根据市委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省农信联社湖州办事处共同研究,结合湖州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法取得并经湖州市辖内农村土地流转指导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抵押物,向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信贷方式。
第四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加大现代农业发展融资的有效探索。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优势,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加强指导、监督、管理,确保有序、高效、安全运行。市农业局要加强业务培训,督促指导辖内县(区)有关部门开展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测算工作;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充分依靠乡镇村等各级组织的力量,及时核实,简化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各乡镇(村)要落实人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和管理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防止资金移用。
第二章 贷款发放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合法、有序、统筹、
流动、安全为原则。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设定抵押: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且经营土地面积10亩以上或基础设施投入10万元以上的高效农业项目;
(二)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的;
(三)依法经营,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
(四)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参加农业保险的;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所需投入资金的50%,或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价值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农产品生产周期和土地有效经营期限综合确定。贷款合同到期日设定原则上应早于承包经营期限且已支付1年以上土地流转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期限、风险状况等综合确定。贷款利率实行适当优惠。
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
第十条 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风险补偿金,用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给予按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1%进行风险补偿。2010年最高风险补偿金额为100万元,自次年起可按投放规模情况适度增加。风险补偿申报拨付期为次年3月底前。各县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必须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级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范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土地流转或其它方式
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须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
(二)湖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测算)说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抵押的意见书;
(五)租金支付期限证明材料;
(六)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评价与审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受理申请后,客户经理履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贷款调查时,客户经理应充分与当地村级组织沟通,全面了解收集借款人信息。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物相关信息,内容不限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价值及可变现能力等,并就具体信贷条件初步洽谈。经审查部门及人员评价后,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
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人必须承诺申贷材料信息的真实有效、贷款的真实用途、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承诺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客户有严重违反协议的情形,贷款人有效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尚未建立前,暂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并出具相关证明(详见附件7)。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承包经营权及租金实际支付剩余期限、流转价款、支付价款、地面作物的预期收入等因素,评估的一般原则: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成立县(区)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可授权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登记,并报县(区)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通过土地流转或其它方式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须附农户委托流转协议;
(四)其他需要的资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资料后,需审查核实无误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上加盖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核发《他项权证》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变更注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原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权的,抵押人持抵押权人出具的抵押权注销证明或解除合同协议及《他项权证》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抵押权人持《他项权证》;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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