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值班值宿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值班纪律,确保市局(公司)安全保卫以及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值班值宿工作。
第三条 值班值宿工作应遵循安全保密、运行高效、有情必报、反应迅速的原则。
第四条 市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总体负责值班值宿工作,对全局值班值宿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市局(公司)设立总值班室,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保卫部)牵头,综合管理办公室协助,负责值班值宿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及向上级单位报备等工作。第六条 值班表每季度编排1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楼值班值宿安排,安全保卫部负责铁西作业区值班值宿安排。值班表汇总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在市局(公司)网站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区、县局(营销部)负责本单位值班值宿人员编排工作,并于每季度末的最后一周按区域分别报送给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同时,组织人员做好值班值宿工作,并留存值班记录备查。
第八条 值班值宿工作实行领导带班和干部职工轮流值班制度。机关在其他单位挂职的干部挂职期间及机关借调人员不参与值班工作。
第九条 值班值宿分为工作日值班、公休日值班(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值班三种形式。值班期间每班安排带班领导1人、值班人员1人,国庆节和春节期间白班、夜班各安排2名值班人员。
第十条 工作日值班实行一班制,时间为17:00至次日8:00。公休日、节假日值班实行白班、夜班二班制,值班时间分别为8:00至17:00,17:00至次日8:00。
第十一条 值班值宿人员(不包括带班领导)统一按季度发放值班补助,不安排调休。具体补助标准为:平时值班(包括工作日、周末和年度物流设备检修假),每人每次值班补助100元;法定假日值班,每人每次值班补助300元。
第十二条 重要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期间、重大应急防范阶段、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重要时期,要加强值班力量,视情况另行安排值班工作。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负责督导值班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室值班人员每天负责以电话形式监督、检查管理区域的值班情况,并对检查情况如实填写《值班值宿记录表》。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负责记录并及时处理值班期间的来电和接待来访人员。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负责记录、上报值班期间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务。及时向带班领导和安全保卫部报告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并按领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按照规定时间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认真如实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做好节假日信息汇报工作。节假日值班交接前,各单位值班人员要向总值班室汇报值班情况,市局机关楼值班人员负责向省局(公司)和沈阳市政府总值班室汇报值班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值班值宿工作。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严格遵守值班时间,坚守值班岗位,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擅自调班、换班。严禁非本单位人员顶班、替班。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提前离岗的,每次扣100元;擅离岗位、未到岗值班或安排非本单位人员替班的,每次扣500元;值班人员因违反值班纪律被省局或市局(公司)值班检查通报的,双倍扣除值班补助,并视情节轻重,参照市局(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给予通报等相关处理。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要调班的,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报总值班室备案。值班期间,因工作需要或家中有紧急事宜必须离开值班岗位的,需找人替班,需向总值班室汇报,经带班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提前与接班人员沟通衔接,接班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岗交接,交接班双方人员应在值班记录上签字确认。接班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到岗交接的,交班人员应向总值班室沟通汇报后方可离开,同时将情况记录在《值班值宿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保持值班室卫生整洁,保持值班电话畅通,不得占用值班电话,接打与值班无关的电话,不得在值班室打牌、赌博、酗酒或从事其他与值班无关的活动,不得带家属、朋友等其他人员到值班室,非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室休息。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安全保卫部应加强对两个总值班室值班值宿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通报值班工作情况。各相关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值班值宿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机关驾驶员节假日车辆值班由服务中心安排和调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局(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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